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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视讯同惠电子(833509):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06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同惠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同惠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由常州同惠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整 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

  第二条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由常州同惠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38。

  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常州市政务服务 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538。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年 12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 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2021 年 1月 11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 牌,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年 12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股,并于 2021年 1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 层挂牌,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 市。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依法经董事会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 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 营范围是:电工专用设备、仪器仪表、 机械零配件、模具的制造;电子元器件、 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计量衡 器具、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 营范围是: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 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 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 表修理;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 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产品

  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 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 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 备销售;终端计量设备制造;终端计量 设备销售;衡器制造;衡器销售;计量 技术服务;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 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 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 饰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租赁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 营业执照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各发起人的姓名 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各发起人的姓名 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公司设立时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520万股、面额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6,030.569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6,030.5696万股,公司未发 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16,030.569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16,030.5696万股,公司 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 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款第(三)项、BB视讯-(中国区)集团-官网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一)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二)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三)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 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二)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 间。

  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

  第三十条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 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 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 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 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 求依法予以提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第三十五条第

  (五)项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 息或者有关材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 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 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的 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 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

  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 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 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 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 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 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

  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 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 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一)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 其他支出;(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四)不及时偿还 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六)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 情形。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 占用公司资金:(一)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三)有偿或 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 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五)公司在没 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 用资金;(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 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四)审议批 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决议;(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 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十二)审议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 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 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必须 经股东大会决议:(一)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 (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必须 经股东会决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 (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750万元;(五)交易标的 (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 750万元;(五)交易标的 (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以下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 金额或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 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 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 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 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关于财务资助的规 定。

  第五十条 公司以下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 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 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本条所 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 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第一款、第二 款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 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 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 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 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 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 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 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 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 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 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五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 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公告方式前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 前述“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 发出当日。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以 公告方式前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前述 “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 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 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 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 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 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 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 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 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 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 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 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席董事会 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 次数;(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三)对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及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 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 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五)与中小 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六)在上市公 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七)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 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 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六)律师、计票人、监票 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 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 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计 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情况的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BB视讯-(中国区)集团-官网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情况的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 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 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

  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 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担保事项;(六) 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 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 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一)任免董事;(二)制定、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 事项;(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 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四)重 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上市;(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 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 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一) 任免董事;(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三)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等;(四)重大资产重组、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五)公开 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境 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六) 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BB视讯-(中国区)集团-官网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36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 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当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 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股东大会详细 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 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当关联股东未主动 回避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 联股东应当向股东会详细说明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有特 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 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详 细说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 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一)股 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 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 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 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 效,须重新表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 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 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 东或善意等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关联 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提出回避 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 的定性及对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 的,可在股东大会后以其他方式申请处 理。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 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 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 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五)关联 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 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 的一切决议无效,须重新表决。关联股 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 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 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等第三人造成损 失的,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对回避、放弃表 决权有异议的,可在股东会后以其他方 式申请处理。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第九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 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

  董事。